騎車騎得好好的,突遇大坑。哐當!不僅摔壞了車,還摔傷了自己,這找誰說理去?近日,張家港法院審結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。
姜某某騎電動車沿村道行駛,行駛至一個丁字路口,左右觀察來往車輛時,沒注意到路口有個坑。因前幾日下雨,坑里被積水填滿,等意識到路面有坑時,姜某某因剎車不及時連人帶車摔倒在坑里。該坑是路面長期損壞造成的,無任何警示標識。姜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村委進行相應賠償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依據張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》,姜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在道路行駛時未確保安全車速,且對路面的情況未觀察清楚導致應急措施不及時,其行為是造成該起事故的主要原因,村委對道路出現破損未設置警示標志并且未能及時修復,其行為是造成該起事故的次要原因。
法律規定,在道路出現坍塌、坑漕、水毀、隆起等損毀的,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。該村委在事發路段發生毀損時未設置警示標志或及時修復,故該村委應對姜某某受傷損失承擔次要責任。
(通訊員:祁越 許梓祺)